武汉市柏泉中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按照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文件要求,切实将学生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并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广大师生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 意识。
二、具体要求:
1 、 建设校外集体活动申报管理制度,各处、室、各年级组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填写集体活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和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 、 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如:参观、 春游、秋游、社会实践、走访调考等群体活动)必须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前一周时间向学校行政会提交活动方案及措施,经行政会或校长同意再向区教育局普教科提交书面活动申请,经教育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 、 集体活动本着谁组织谁负责,学校负总责的指导原则开展各项活动。
4 、 集体活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确保集体活动万无一失。
5 、 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活动组织者要全程关注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汇报安全事故,要将各种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6 、 各种校外集体活动,必须设有一名专门的安全管理教师,强化过程管理,处理各类偶发事件。
7 、 各类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
8 、 校外集体活动的交通工具,一律交由学校统一安排,选择手续齐全、安全、卫生的车辆,学生按序乘车,不得哄抢座位,中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放学生下车或离队。
武汉市柏泉中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04 年元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