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柏泉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七届教代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体现奖勤罚懒的原则,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职工考勤制度》作重大修改后而形成的。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教职工,包括在册公、场办教职工、见习生、临时工、代课教师和借用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由副校长组成考勤领导小组实施。
第五条:请假种类及规定
一、公假:凡因公请假者,教学人员、政教两处工作人员分别由政、教两处派遣,后勤人员由总务处派遣,校办室人员和干部由校长或总支书记批准。请公假者均应向考勤人员办理手续。
二、事假:凡因事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时,应请事假。
1.请事假必须在离校前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请好代职人。
2.如遇突发事件,不能事先请假者,返校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 续,请假者不能到校时,由有关部门安排代职人。
3.因事中途短时外出,视为事假(以课时为单位计算,三课时为半天)。
三、病假:凡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者,可请病假。
1.病假须凭指定医院开具病休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2.根据需要,学校有权检查患病者的病历,向有关单位或他人了解情况,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病假,按旷工论处。
四、产假:女教职工因生产,流产和计生手术,应请产假。
1.产假期间按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产假期满需要继续休息者,经医院证明,学校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3.没有计生指标而流产(采取计生手术措施除外),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五、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婚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父、母、夫、妻、岳父、岳母、公爹、公婆及子女死亡,可请丧假。
1.丧假可在五天内批准,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到外地奔丧(指武汉市以外)中途往返时间除外。
七、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八、以上各假,在计算时应将假期内的公休日、节假日计算在内。
第六条:迟到,上午:班主任和早辅导老师 7:45后到校、其他老师8:00后到校,下午班主任和午辅导老师1:00后到校、其他老师1:40后到校或特别规定后到校(或到指定地点)均为迟到。
第七条:早退,上午教职工在 11:40前离校;下午在4:50前或在特别规定时间结束前离开,均为早退。
第八条: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不到职上班者;
2.办理请假、续假手续不完备者;
3.请假届满而不按时消假、续假且不到职上班者;
4.本人申请调动,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到职上班者;
第九条: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凡请假者或代理请假者,必须填好请假单或写好请假条,由有关部门批准后交考勤员存档方能生效。
2.三天以内假期,由所属部门(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校办总支)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假期,由分管校长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校长批准,一月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3.请假者,假期届满尚未到职,考勤员应及时向请假者所属部门报告。
第十条:奖惩及有关规定:
1.学校将每人每月补贴 20元作为全勤奖,扣款从结构工资中扣除。
2.学校将教职工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学期结束,将其入档存查,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和考核的依据,在同等条件下,全勤者优先。
3.教职工迟到、早退,每次扣款 5元,从全勤奖中扣除,超过部分从结构工资中扣除。若迟到、早退达30分钟以上者,应主动找考勤管理员或当值行政干部报到。
4.每月事假超过 1天(不含1天,每月事假只有1天视为全勤),无全勤奖并按每天10元扣款,半天扣5元,每月累计事假20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5.病假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每月病假超过 2天(不含2天,每月病假只有2天视为全勤),每天按5元扣款,半天扣3元,在工作完成以后看病,办理相关手续不视为病假,重大疾病不能坚持上班不视为病假,特殊处理。
6.旷工半天扣 25元,旷工一天扣50元,扣款具有连续性。长期旷工按上级有关文件处理。
7.进修学习人员,按第九条规定,安排好工作方能离校,否则按旷工论处。
8.如有特殊情况,学校考勤小组应与校长和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协商后,可做特殊处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全校教职工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发扬主人翁精神,遵守本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 2005年4月1日试行,原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2005年3月30日